各业务部:
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通告规定,自2012年8月1日起,出口报关全面停用【外汇核销单】,对各公司的收汇按照较为宽松的总量比对总量核查的模式进行管理。为加强公司报关单据的管理,现对公司发出的【代理报关委托书】的使用做如下暂行规定:
1、自即日起,公司对发出的【代理报关委托书】按照出口和进口分别进行管理,在代理报关委托书上加盖【进口专用】和【出口专用】的条形章。贸管部对所有委托书按编号进行登记和领用管理。
2、正常出口报关,贸管部对每个运编号的托单分配一份出口专用【代理报关委托书】。如果发生退单重报等特殊状况,需由部门提出领用申请,经分管总经理签字后方可领用新的【代理报关委托书】。
3、正常进口报关,由部门提出领用申请并注明进口合同号,经分管总经理签字后,贸管部发出进口专用【代理报关委托书】。业务部应按照实际需求逐笔申请,不允许批量领取留存备用。
4、DHL等快件方式进口的需报关的货物,参照正常进口报关进行管理。
5、异地手册备案、手册核销需要委托当地报关行的,由业务部提出申请,说明合同号以及事由,贸管部发出进口专用【代理报关委托书】。
6、【代理报关委托书】的红联在报关结束后,原则上应连同相关报关单一起退回贸管部。
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2012-8-10 |